问题 | 医疗(纠纷)事故中的误区分析 |
释义 | 医疗(纠纷)事故中的误区分析 【摘要】在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事故事件中,患者由于缺乏医疗方面的相关知识,对事件的认识容易存在一些大大小小的错误认识,那么我们应该注意的误区有哪些方面呢? 误区一:“医疗纠纷”不等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或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或护理过失而出现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的客观情况。 医疗事故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第一,医疗事故必须发生在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活动过程中,非法行医引发的纠纷,不按医疗事故处理; 第二,医疗事故必须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失,即医务人员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 第三,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必须给患者造成比较严重的不良后果,如死亡、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等情形; 第四,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与上述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原因认定出现认识分歧、患方意欲追究医方责任或索取经济补偿、须经有关部门裁决或判决才可了结的事件。实践中,医疗纠纷的种类非常复杂。 以时间论,多数医疗纠纷发生在诊疗护理终结之后,也有的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以内容论,有的确实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错而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其性质属于医疗事故;也有一些情形,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的起因是医疗并发症或医疗的不可预测性,这些事件并不构成医疗事故;还有许多医疗纠纷纯粹源于医患双方沟通不够而产生的误解,也与医疗事故存在本质区别。 误区二:“医院”不等于“保险箱”。 现实中,每个人会生病,生病了就去医院找医生看病,但是,要认识到:医生不是什么神仙,医院也绝非“保险箱”。 医疗领域中充满无数的未知数和变数,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之间也存在差异,即使在医学飞速发展的今天,国内外一致承认的医疗确诊率也仅为70%左右,各种急重症抢救成功率为70%至80%左右。因此,相当一部分疾病无法查明原因,误诊率也比较高,或者根本就治疗无望。 同时,每个患者都千差万别,即使一些常见病和多发病,发生在不同患者身上也可能表现出异常特殊和复杂的症状。 因此,任何医院和医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疗过程和结果也就始终存在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可以说,医学是一个充满未知数的高风险行业,医学的每一点进步,都可能不得不付出巨大代价。 误区三:“举证责任倒置”不等于“患者不需举证”。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医疗官司中的举证方式从“患者举证医院有错”变成了“医院举证自己没错”。医院如果不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不当治疗行为,就很有可能败诉。 但是,专家也提醒,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不等于患者不需要举证,病人或家属仍需承担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和医疗行为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患方仍应承担一些基本的举证义务:证明自己确实在医院就诊或手术,如挂号单、病历等证据;证明医院的诊治给自己带来了哪些不良后果、损失,比如伤残鉴定、医疗费等证据。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举证责任倒置也并非所有举证责任全部由医疗机构单独来承担。《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机构承担两种责任,一种是因果关系推定责任,在这种案件中,只要原告(患者)能够证明自己受到医疗行为的侵害,则法律推定这种损害与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除非医疗机构能够科学地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另一种是过错推定责任,这时只要原告(患者)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受到医疗行为侵害的事实,医疗机构则必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及自己的医疗人员无主观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说明以上几点,才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如果患者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则很可能要承担败诉后果。 综上所述,患者在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发生后,能够清楚的排除这些误区,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医患关系。 找法小编为您推荐以下相关文章: 如何预防医疗事故 如何预防医疗事故 医疗安全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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