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物的赠与 |
释义 | 抵押物的赠与 在抵押权持继期间,抵押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处分抵押物,这其中就包括将抵押物赠与第三人。但抵押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不允许对既存的抵押权造成损害,所以,当被担保的主债权届期未获清偿的,抵押权人仍可就所有权属于受赠人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这点在《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得到了体现。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抵押权既指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也包括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也就是说,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尽管不能对抗一般第三人,但可以对抗抵押物的受赠人。法律规定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诸如抵押物受让人之类的第三人,是因为受让人购买抵押物支付了价金,法律就牺牲了抵押权人的利益而保护受让人的利益。但在抵押物赠与关系中,由于赠与是无偿的,受赠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并未支付对价,即使其因抵押权的行使而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对其来说也没有实质上的损害。所以这时法律规定,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也可以对抗抵押物的受赠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赠与他人。如果抵押人未经同意擅自赠与的,抵押权人可以撤销此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 (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所有开户行、账号等资料;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四)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及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 (五)挪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七)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八)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房地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九)未经贷款人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和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再抵押; (十)抽逃出资、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影响贷款的安全; (十一)使用贷款从事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活动; (十二)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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