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的转化 |
释义 | 抢劫罪的转化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前提条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主观条件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以上三个条件只有紧密关联、完全具备,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在盗窃犯罪实施完毕以后,为帮助非共同犯罪人摆脱被害人的纠缠而将被害人杀死的,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xx,男,1972年6月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1996年2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8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同年6月7日被逮捕。 2004年4月下旬,被告人黄xx租借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青年路北横沥22号以供女友卢杰(另行处理)卖淫。同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黄xx趁被害人周其香被卢杰招至上述租借处内发生性关系之际,用钥匙打开房门潜入屋内,从周脱下的衣裤袋内窃得人民币1万元和1部松下牌EB-GD86A型手机(鉴定价为人民币1820元)后退出。当周其香发现其随身钱物不见抓住卢杰不放时,被告人黄xx敲门入室,持刀朝周的胸部、头部等处刺戳十余刀。被害人周其香因被锐器戳刺左胸部,伤及心、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黄xx逃逸,后于2004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控辩意见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黄xx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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