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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设网络“虚拟”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释义
    一、案情
    2016年1月,杨某甲与被告人陈某商定利用赌博网站在萧县开设赌场,被告人陈某遂在萧县某大厦内租房准备开设赌场。后杨某甲提供赌博使用的电脑,并委派被告人杨某到赌场负责操作电脑,被告人王某到赌场负责转账汇款、购买食品等。杨某负责联系赌博网站“阳光在线”的客服,为该赌场提供赌博网站的登录账号和密码。被告人陈某亲自招揽赌博人员郝某到赌场参赌,并让被告人任某招揽赌博人员到赌场进行“百家乐”赌博活动。他们将款汇给上线后便将资金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其中一元兑换一点。2016年2月2日,赌场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其“百家乐”账户内提取的电子数据显示,自2016年1月1日至2月2日,共投注点数为458,498,其中赢取的点数为169,09,而投注的每一点数实际代表为人民币一元,该赌场共赢取人民币169,098元。被告人陈某、任某从参赌人员每次赢取的赌资中抽取5%的”水钱”,每天付给被告人杨某、王某工资300元。
    二、法律网小编说法
    被告人陈某、任某、杨某、王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下载“阳光在线”赌博网站客户端,从事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在网络上共赢取点数为169,098点,对应人民币169,098元,赌资数额为169,098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
    三、法院判决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任某、杨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任某、杨某、王某均积极参与开设赌场,在开设赌场中均起到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对其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被告人杨某、王某相对于陈某、任某的作用较小,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任某、杨某、王某归案后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任某、杨某、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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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2: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