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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误工期限鉴定标准
释义
    一、交通事故误工期限鉴定标准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根据司法实践,误工时间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绝大多数是来源于法医司法鉴定,因此即便出院证明上医院留有休息XX天的医嘱,但还是建议受害人以该医嘱为鉴定材料检材,送至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费及其他需要鉴定的项目予以法医鉴定。
    
    二、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为: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行为人使得受害人无法照常开工的,那么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来进行认定,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误工费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保险赔偿原则
    1、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2、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分摊原则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
    4、代位原则
    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事故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人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中国的保险法律法规要求,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侵权人索赔。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交通事故误工期限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交通事故误工期限一般是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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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9: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