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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能否再起诉?
释义
    【相关案例】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书曾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书,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认为其当天是由于交通堵塞没能及时到庭,因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其于收到仲裁裁决书后15日内,就同一诉请再次向该院提起本案诉讼。
    【律师说法】
    根据上述案例,原告与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在经劳动仲裁后,已经起诉过一次,只不过因为你没有及时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法院裁定按照撤诉处理,撤诉处理后能否再起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该条只规定了法院准许当事人撤诉或驳回起诉的情形,没有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而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时,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何时生效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白一个问题,即劳动争议纠纷与普通的民事纠纷有所不同,其需要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先劳动仲裁,仲裁后才能起诉。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后15日内,如果不服仲裁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此期间如果未提起诉讼的,该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普通民事案件则无这方面的规定,普通民事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撤诉能否再起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再次,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起诉问题。上述《解释》第一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撤诉处理能否再起诉问题,但是按撤诉处理与申请撤诉在实质上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差异只不过是行为人表达的方式不同而已,一个是当事人通过不到庭参加诉讼这一行为作出放弃诉讼权利服从仲裁裁决的意思表示,一个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愿意接受仲裁裁决的意思表示。不管表达方式如何不同,但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综上所述,案例中原告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因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而被法院按照撤诉处理,此时已丧失了再次起诉的权利,即原告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规定】
    关于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请人申请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再次立案的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经研究并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曾作出如下答复: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车速之日起重新计算。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对于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间申请撤诉后,当事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我们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申请撤诉和按照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即视为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或者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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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9: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