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起诉状 |
释义 |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x市x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x公司,住所地x市x路***号,电话:********。 负责人:xxx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x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x元及利息(以购房款x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x公司。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山x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x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x平方米,车库约x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x元,被告应于2011年5月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推辞。 后经原告调查得知:被告x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山x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年x 月x 日 二、如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一)协议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情形出现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具有欺诈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约定的条件具备时,合同解除。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形: 1、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根据《担保法》及《物权法》等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私下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购房人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退房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4、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房屋的主体结构、防水等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5、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在交房期满后,经购房人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7、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项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9、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 三、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规定, 有下列法定事由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等社会现象。当然并非出现不可抗力就会导致合同解除,只有在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解除。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 (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然而,并非债务人的迟延履行行为必然带来合同解除的后果,只有当“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始得解除合同。 (4)其他违约行为。如完全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也可能导致合同解除。当然,这是以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或者造成合同目的落空为前提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诉,以上是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起诉状做出的解答,如果您有这方面诉讼需求您可以借鉴为您提供的起诉书范本,希望对您解决房屋纠纷问题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您可以在网站上向我们的专业律师提出,我们将为您答疑解惑。以上是关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起诉状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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