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告刘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离婚后,协议中约定刘女士每月享有探望孩子的机会,但行使探望权被拒,故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周由其探视一次孩子,周末单独和孩子相处两天。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女士诉称:原告刘女士与被告王先生因婚后感情不和,于2014年5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之女随王先生生活,刘女士每月享有两次探视孩子的机会。但是,离婚协议生效后,刘先生拒绝其探视孩子,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每周享有一次探视孩子的权利,每周五晚上将孩子接走,周日晚上送回。 被告王先生称:离婚协议是有约定,但事情根本没那么简单,其并未阻止原告去看望孩子,而是因原告借看望孩子之名到其家中闹事并对其家人辱骂,故不让原告把孩子接走。其称不同意原告的要求,看孩子问题还需双方再次协商。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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