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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可撤销遗赠赡养协议
释义
    常话说“老有所依”,家住泾川镇某社区的孤寡老人何大爷想到自己已年过古稀,遂于2006年2月27日与自己的侄儿郭某签订一份赡养协议,协议约定:
    由郭某将何大爷的原住房3间改造成新房3间,便于与何大爷居住在一起;自协议签订后,何大爷的起居生活、生灾害病、生养死葬由郭某负担,新建房屋归郭某所有;如郭某以后不履行赡养义务,将无新建房屋的继承权和所有权。
    但事后,郭某既没有为何大爷新建房屋,也没有和何大爷共同居住生活,何大爷仍然独自生活。2012年10月,何大爷因无人照应,不慎摔成重伤去世。郭某就将何大爷的3间旧房屋及菜地等财产据为己有。故泾县泾川镇某社区居委会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与何大爷签订的赡养协议具有遗赠扶养性质,协议签订后,郭某既没有将旧房屋改造成新房,也没有与何大爷一起居住生活,只是在逢年过节时,接何大爷到自己住处团聚几日,符合叔侄之间的伦理常情。郭某并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故郭某无依照协议受赠郭某遗产的权利。遂判决何大爷遗产即坐落在泾川镇某社区3间旧房屋及自留菜地一块归泾川镇某社区居委会所有。
    ►法律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点评
    本案系以负责生养死葬为条件的房屋赠与协议中的受赠人未依约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件,在分析该案件时需要围绕涉案赡养协议是否有效来梳理线索:
    对于“本案中附义务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含义及效力方面的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知,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是否满足合同生效的要件,这些要件分别为: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内容,合同内容是否明确可行。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孤寡老人何大爷与自己的侄儿郭某签订一份赡养协议,该协议约定由郭某将何大爷的原住房改造成新住房并负责何大爷的生养死葬,在郭某履行义务后将新建房屋归郭某所有。由此可知,郭某与何大爷达成了以生养死葬作为条件的赠予共识,该合同的签订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确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因而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尊敬老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法律的范围内,允许签订以生养死葬为条件的赠与合同,即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的签订是孤寡老人想其生前能得到好的照顾,死后能有个好的归宿,因此,作为受遗赠人既然有所图,就应该有所付出,对于孤寡老人也应该给予足够的关怀,这也体现了民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附:
    法条规定
    1、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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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4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