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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起诉被告的材料
释义 一、行政诉讼起诉被告的材料   1.提供据以处罚的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只要求提供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而没有要求提供整个案卷材料。除非人民法院因特别需要而要求予以调阅案卷外,被告行政执法机关只需提供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不需提供其他材料,如调查报告、合议笔录等。行政执法机关在举证时,也不一定将所有证据材料都提供给人民法院,只要提供“据以处罚”的证据材料即可。只有经过审查被采用的、作为支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才是“据以处罚”的证据。当然,有些证据材料虽未采用,但对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有利的,也可以提供,为胜诉提供有利条件,但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决定。
       2.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由此可见,行政执法机关即使有足够证据,但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不提供,也会被人民法院视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相应证据,那么,行政处罚决定就会被撤销。但是,人民法院因这种理由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仅仅是诉讼程序上不提供证据造成的。因为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及其证据仍然存在,所以,执法机关在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后,仍可以重新做出与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相同的处罚决定。
    
     二、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三、何种情况下法院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行政诉讼起诉被告的材料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被告需要向法院提交处罚原告的依据的证据材料还有答辩状以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材料等等,若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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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3:3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