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对象 拘传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当事人。 2、强制力 拘传:具有强制性,拘传是强制措施。 传唤:不具有强制性,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3、主体 拘传/传唤:公检法机关负责批准,公检法均可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人为私、二人为私。 4、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县、市。 5、时间 一般为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两次传唤、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6、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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