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常见的手段是什么 |
释义 |
一、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常见的手段是什么 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常见的手段是营销陌生人,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二、如何确定非法集资的必备证据 确定非法集资的必备证据有: 1.非法集资的物证; 2.证明非法集资的书证; 3.相关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三、构成非法集资的条件是什么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时,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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