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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常见的手段是什么
释义
    一、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常见的手段是什么
    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常见的手段是营销陌生人,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二、如何确定非法集资的必备证据
    确定非法集资的必备证据有:
    1.非法集资的物证;
    2.证明非法集资的书证;
    3.相关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构成非法集资的条件是什么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时,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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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0:3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