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17怎么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释义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要遵守什么原则?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2、哪个部门进行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3、谁可以提出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4、申请预审要提交什么资料?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3)、(4)、(5)项材料。 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2)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3)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5、初审转报件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符合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6、预审审查什么内容?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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