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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法规定了哪些年假政策
释义
    一、劳动法规定了哪些年假政策
    劳动法规定了以下年假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年休假休不完怎么办
    年休假休不完,可以和公司商量,协商一致后在下一年度休年假或者由公司对当年度未休完年假的职工进行工资补偿。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三、年假未休工资怎么算
    年假未休工资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的标准来计算。法律网提醒您,用人单位应当确定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之后按上述标准来支付给劳动者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引用法条: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十条
    [5]《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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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