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包括 |
释义 | 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包括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包括: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没有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4.在一个刑事诉讼案件中,不论公诉机关出示的何种证据,均应当进行质证,凡是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法律网提醒您,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三、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 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合法性是指从规范上看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合乎法律的规定; 2.客观性,是指从主观经验上看证据是反映客观事实的材料; 3.关联性,是指从逻辑上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实质性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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