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民信用卡遭盗刷却未获补偿 |
释义 | 某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为推广该银行信用卡服务,向社会承诺在“挂失前72小时失卡保障”的服务,即只要持卡人在发现该卡遗失、被窃、被抢或被抢劫后立即挂失,对挂失前72小时卡内被盗刷损失金额均由银行承担。见有承诺保障,本市林华(化名)即办理了该银行信用卡。岂料,当林华持有的信用卡被窃,遭到他人刷卡消费时,向银行要求理赔遭却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兑现补偿。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对林华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2007年11月,林华向该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签署了领用合约。合约中明确信用卡的申请、使用、信用额度、收费和还款等条款。其中第八条规定,合约解释权属于银行,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另外,银行还在网上公布“挂失前72小时失卡保障”服务,对于选择仅凭签名消费方式的,在挂失前72小时内发生信用卡被盗用刷卡消费损失,承诺符合失卡保障的赔付条款,提供相应金额补偿。还明确不享受“挂失前72小时失卡保障”几种情形,其中持卡人最近三期账单有还款延滞行为。 林华领取了该信用卡后,进行了签名消费。2009年4月20日,林华发现该信用卡被盗并被消费5800元和6960元,即向该银行电话挂失,又向警方报案。事后,林华以“挂失前72小时失卡保障”向该银行提出补偿,但银行却以林华有延滞还款,不符合适用条件拒绝他的请求,这引起了林华的不满,于同年7月初起诉到法院。 林华向法院诉称,在4月20日晚上19时45分左右,他在饭店就餐时钱包被窃,包括该银行的信用卡。同时,林华的手机短信提醒,该卡进行了5800元和6960元两笔消费交易。林华报警并向银行通报申请失卡保障,但银行以他账户最近三期账单中有一次还款延滞为由,拒绝履行承诺,引起这场诉讼纠纷案,请求判令该银行支付信用卡被盗刷金额12760元。 法庭上,该银行答辩称,依照合约,“挂失前72小时失卡保障”已在网站上公布详细规定,林华有延期还款的行为,不符合适用条件,不认同林华的诉讼请求。 针该银行答辩,林华声称自己不是故意延迟还款,银行单方制作网页限制条款属格式条款,有违公平且未告知过自己,不应该适用。 法院认为,林华签署该银行的信用卡合约,领取银行信用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合约约定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公布,不再另行通知。“格式前72小时失卡保障”服务,应属上述修改或调整范围,银行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大众公布。该服务虽未在合约中约定,但经公布已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审理中,林华也承诺在信用卡被盗前,最近三个月内有一期延滞还款。那么银行拒绝提供该服务并无不妥。林华认为网站公布内容系格式条款,其中的免责条款应为无效,法院未予以采信,遂判决对林华之诉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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