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体行政行为分类 |
释义 | 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分类?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包括根据是否需申请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拘束的程度分为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的划分标准是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拘束的程度。 凡是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条件、范围、内容及方式方法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执行而没有多少自由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属于羁束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条件、范围、内容或方式方法未作硬性规定,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灵活作出的行政行为皆属自由裁量行为。 二、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而由行政主体根据职权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也称为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启动,这类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能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需先由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行为,这类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 三、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必须以政府令这种形式,行政处罚需要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必须以一定书面形式给予证明等。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要求有特定形式,只要明白表达了意思就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口头通知、电话通知、交通警察的手势、交通信号灯的闪烁等。 四、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行为是否改变原有法律关系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作为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作为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积极改变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改变原有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如行政主体不予答复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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