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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利诱惑有风险 民间借贷要谨慎
释义
    近期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的共同点都是承诺以高利息回报,出借人受高息诱惑将钱借出,最后因借款人无力偿还,最终不得不诉诸法院。此摘取一案,以作警示。
    李英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就向有闲钱的金忠提出借钱,并许诺每天利息为千分之三,金忠觉得利息很有诱惑力,就与李英在2012年10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由大川建材公司提供两年期连带责任保证,约定李英向金忠借款一百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每天利息为千分之三。金忠很快将一百万元借给了李英。李英从2012年10月起至2013年3月先后支付给金忠四十五万元利息后,就再也无力归还借款本金和继续支付利息,金忠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14年7月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借款人李英、担保人大川建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及利息五十一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金忠与李英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除利息约定条款外)合法有效。金忠按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就有权要求李英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金忠与李英约定利息按天息3‰计息,超出法律规定,但在合同履行中,李英是自愿向原告支付的高额利息,虽然法律规定对超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但由于是李英自愿支付高息,本案中对已支付的高息不作处理。故对2013 年3月以后的利息,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予以支付。大川建材公司应当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中,金忠与李英之间的民间借贷约定了每日千分之三的高利,远超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法官提醒高利诱惑有风险,民间借贷要谨慎(文中人物及单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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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