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话录音证据要符合哪些要求 |
释义 | 一、电话录音证据要符合哪些要求 录音证据所具备的条件有: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与承担义务的一方的讲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录音应当未做技术处理;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应以合法方式取得;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法律网提醒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 三、民事案件证据采信规则 1.真实陈述义务原则。真实陈述义务原则必然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时,必须诚实信用,不管是在法庭上接受质询,还是接受其他调查,都必须实事求是,如实陈述。 2.举证时限原则。举证时限,就是要求当事人尽快、及时地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就将导致丧失证据效力的法律后果。 3.证据价值评判中的经验法则。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对事实的认定必然涉及对证据价值的评判,以及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推理,从而推论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或真实。在诉讼制度中,对证据价值的评判和认定事实所进行的推理都是基于法官的自由心证,然而依据自由心证做出认定必须有一定的根据或判断标准,这就是,正确的心证必须符合理性及经验法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