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裁定管辖有哪几种情况 |
释义 | 行政诉讼裁定管辖的情况有: 一、移送管辖:法院已经受理——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基层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法院决定。中级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4、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 三、管辖权转移: 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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