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二手房的条件及二手房交易所需材料 |
释义 | 购房者在进行二手房买卖时要小心谨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更应仔细斟酌,避免掉入合同陷阱。购买二手房的条件是什么?二手房交易所需材料有哪些? 一、购买二手房的条件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房屋权属证书,是国家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也是房屋产权人的所有权凭证,所以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应首先审查出售方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产禁止转让。因此,购买二手房的首要条件就是看有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共有人同意出售的声明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人未获其它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为保护购房行为,购买存在其它共有人的房屋时,应审查其它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如夫妻一方出售房屋,应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出售。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共有人在房产证书上面并没有显示,比如说家庭共有的房屋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往往显示的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3、承租方放弃优先购房的声明 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方出售房屋时应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依据上述规定,购买二手房时,应核实拟购房屋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如果存在,应核实出售人的出售行为是否已通知承租人,且已得到承租人认可。 否则,承租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房屋未设立抵押权 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处理抵押房屋,应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房屋。依据上述规定,购买二手房应审查拟购房屋是否设有抵押权。根据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记载抵押情况。所以,审查房屋是否设有抵押权,可审查权属证书原件是否有抵押记载。 5、与产权单位不存在限制出售约定 根据《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与产权单位在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限制出售条件的,按合同约定处理。依据上述规定,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时,应审查出售人与产权单位的购房合同有无限制出售条款。 6、经济适用房屋已使用一定年限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另按北京市《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需住满五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上面提到的居住满五年的起始日期,以交纳契税时取得期限按交缴纳契税后完税凭证记载的日期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日期起计算为准。 二、二手房交易所需材料 卖方需提供的材料: 1、产权人身份证(非北京户籍人士还应提供暂住证); 2、户口本; 3、房屋所有权证; 4、原购房发票(复印件)、原购房合同; 5、共有产权人声明; 6、结婚证复印件; 7、产权人印章; 8、土地使用权证; 9、已购公有住房、成本价购房、优惠价购房、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房产,出售转让时还应提供相关的审批和申请手续; 10、买卖合同。 买方需提供的材料: 1、买方本人身份证件(非北京户籍人士还应提供暂住证); 2、户口本; 3、本人印章; 4、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居留证、工作单位证明; 5、港、澳、台人士需提供身份证、回乡证、外批单; 6、买卖合同; 7、如需要贷款购房,还应提供贷款银行所需的相关手续。 引用法条: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5]《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6]《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第四条 [7]《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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