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行政权力与政府采购 |
释义 | 与利用行政权力推荐、限定或变相限定使用具体的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相近似的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行为虽然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但是属于政府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利用公共财政的行为,而且会对市场的竞争格局造成很大影响,因此也必须慎重对待。 政府有义务(虽然不是反垄断法上的义务)严格限制政府采购的范围,并将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内。一般而言,政府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应当限定在维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及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须的范围内。由于公共服务产品使用的广泛性,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也是全局性的,因此有必要尽量限缩公共服务产品的种类,例如限定在公共卫生范围内,而且要合理地保持采购部门的数量和采购招标的频度,以便尽量使供应商分散化,保持市场竞争。 鉴于政府采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政府采购不应与行政行为相结合。任何结合的行为,都很可能构成反垄断违法。 按照以上原则、标准,我们可以试图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某部委将部分供应商的不良网站过滤软件买断供全社会免费使用,同时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要求所有电脑厂商预装该软件。读者可以自行得出结论。 在此认为,如果该部只是规定计算机要预装不良网站过滤软件,而不具体限定使用哪一款软件,则属于正常行政行为。但是,对所谓不良网站的控制,如果真正必要的话,除了政府有关部门主动采取技术措施外,在用户端,有能力购买家用电脑并愿意控制的家长完全有能力自行采取措施加以控制,使用公共财政进行政府采购供全社会免费使用的合理性值得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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