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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案例
释义
     镇江市中级法院对该市建国以来最大一宗贩毒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欧如俊、李高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全部财产,判处欧如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全部财产,判处吕义芳期待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周昌玲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欧如俊、李高兵、欧如华、周昌玲均为重庆市人。2001年12月至2002年7月间,欧如俊多次从重庆贩处购得毒品活罪6235.521 克,交由李高兵带至丹阳市,由欧如华在丹阳向外贩卖。 陈案发后从李高兵暂住处收缴的毒品海洛因1347313克和少量用于被告人吸食的外,其余毒品均由欧如华在丹阳贩卖。其中,2002年6月和7月,欧如华分别交给被告人吕义芳毒品海洛因50克和38.208克,吕义芳将毒品海洛因在丹阳市邱家村等地进行贩卖。欧如华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吕义芳。被告人周昌玲于2002年1月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以自己名字登记的银行卡,长期提供给欧如俊使用,并多次帮助欧如俊提取款项计11万余元。当得知李高兵被抓获时,周昌玲仍帮助欧如俊将该卡销户,归案后又作假证明包庇欧如俊。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如俊、李高兵、如华、吕义芳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昌珍明知被告人欧如俊贩卖毒品,而帮助其毁灭罪证,并作假证明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情节严重。欧如俊、李高兵、欧如华是主犯,应执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吕义芳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欧如俊、李高兵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达6200余克,且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欧如华就其所犯罪行,本应判处死刑,但其归案后能协助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不需立即执行。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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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