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赔偿示例 |
释义 | 工伤赔偿示例 本刊上期对工伤赔偿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作了介绍,本期继续对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作介绍如下: 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 : (一)用人单位与伤残职员保留劳动关系,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a、五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16个月×1500元/月=24000元; b、六级为14个月本人工资:14个月×1500元/月=21000元;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安排工作此项赔偿无)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a、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70%×1500元/月=1050元; b、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60%×1500元/月=900元; 3、生活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月支付)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466.17元×50%=1233元; b、大部分不能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2466.17元×40%=986元;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466.17元×30%=739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15元/人×20天×70%×1人=210元(20天为假设住院天数)。 5、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a、挂号费 b、住院费: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c、医疗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d、药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6、交通费、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报销。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了上述赔偿项目外,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以下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a、五级为3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个月×2466.17元/月=73985.1元。 b、六级为2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5个月×2466.17元/月=61654.25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五级为3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个月×2466.17元/月=73985.1元。 b、六级为2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5个月×2466.17元/月=61654.25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备注: 1、本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以温州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为例。实务中,虽然当事人可以温州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主张,但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往往采用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 2、2007年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39元,年平均工资为22070元。2008年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50元,年平均工资为24603元。2009年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59元,年平均工资为25918元。2006年温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96.5元,2007年温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73.25元,2008年温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66.17元。 3、职工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未完,下期待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对目前实务中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质量问题等侵权导致的责任承担,都予以明确规定。本期将分期对本法的重点条文作专题提示。 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民事权益的范围 本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注]侵害以上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责任构成规定 1、过错责任及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而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有: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等。 2、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注]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但造成了他人损失仍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该类情形比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产品责任等。 3、共同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教唆、帮助两种侵权责任的形式: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人: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5、多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情形: (1)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6、连带责任中各侵权人的责任分担情形: (1)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赔偿项目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3、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注]本解释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其赔偿所侵害的是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且结果是严重的,但严重的衡量标准有待司法解释具体规定。 (五)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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