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书面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否必要 |
释义 | 一、书面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否必要 书面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有必要的,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二、借款合同怎么写才有法律效果 借款合同有法律效果的写法如下: 1.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2.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 5.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三、借款合同的效力要怎么认定? 借款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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