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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协议是否无效?
释义
     民法通则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规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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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3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