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是否有效 |
释义 |
一、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在登记部门登记后,开始设立抵押权。 正常情况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同时的情况。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记,债务人将抵押物又抵押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此时的抵押权归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向债务人主张赔偿。如果抵押合同无效,而抵押权又设立了,那么又牵扯到登记部门的违规,如果登记部门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直接主张债务人进行赔偿就可以。 所以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是不生效的。 ![]() 二、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有: (一)主体适格。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标的确定与可能。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5种: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担保法》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是否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不会因为抵押权是否生效而受影响。因为抵押合同的效力是根据合同的生效要件来判定。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问。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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