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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虐童罪该不该入刑
释义
    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各地虐童、伤童案件频发。10月,辽宁沈阳一名10岁男孩被母亲的男友残忍砍下右手,并丢进电热水壶中烹煮。11月7日,浙江金华一名女子因家庭矛盾将汽油灌入亲生儿子口中,并在与丈夫的推搡过程中点燃汽油,孩子最终因伤势过重离世。而11日,又有媒体报道河北一名8岁男孩被喝醉酒的父亲割喉,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
    惨剧发生后,很多网友非常愤慨:“太残忍了!还有人性吗?”“这样的人枪毙几回都不多!”还有不少网友表示,以儿童为对象的恶性伤害案件,给社会带来的伤痛更甚于一般案件,对这类案件频发应当反思,检讨儿童保护机制的不足。
    近期发生的一系列虐童、伤童事件,让防止儿童被虐待问题再次引发关注,如何让孩子远离暴力与伤害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一套可落实的司法程序。儿童是没有社会化的群体,依赖性非常强,一旦受害,没有独立表达诉求的能力。儿童有什么样的诉求,向谁起诉,谁来控诉,谁来负责,都没有相关规定。
    虐童现象出现的原因[/page]
    对于接连发生的虐童事件,长期从事儿童反虐待研究的陕西省人民医院儿科主任焦某某认为,对儿童虐待和忽视历来是一个重大的全球性社会问题。尽管目前我国在儿童的物质条件、医疗保障和教育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不可否认受虐待与忽视、被体罚等现象时有发生。
    焦某某介绍,目前针对儿童的虐待主要分三种类型,包括身体虐待、性虐待与情感虐待。其中身体虐待是中国很多孩子都经历过的,也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而性虐待随着人们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发现的案例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其造成的伤害更甚于身体虐待。情感虐待则表现为日常生活中对孩子讽刺挖苦甚至辱骂,从而造成孩子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
    记者了解到,虐待儿童现象的成因较为复杂,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不打不成器”的传统观念作祟。“中国人有个传统观念,孩子是我的,我愿打就打愿骂就骂,甚至认为打孩子就是对的。同时许多自古流传下来的教育孩子的方法很落后很不科学,比如打手心、打屁股、罚站等,但很少有人考虑所带来的严重后果。2010年西安市就发生了一周内两名孩子被父母打死的事件,父母有时下手没有轻重就可能出现惨剧。”焦富勇说。
    杨某认为,我国尚未建立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体系和完备的儿童服务体系应对儿童虐待问题。现实中,出现问题时往往只能从思想上教育父母,而无法启动司法程序依法剥夺并转移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即使剥夺了父母的监护资格,孩子由谁监护也是问题,还没有机构和机制来接收受虐儿童。
    陕西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律师说,目前我国的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已有的虐待罪入刑门槛过高,需要被害人向法院主动提出控告,但儿童很难具有这方面的行为能力。另一方面,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往往是虐待行为的实施者,很难启动主动控告的程序。
    虐童行为入刑有无必要[/page]
    在我国以往发生的虐童案件中,除了一些造成严重伤害的案件中的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余大部分则是以治安处罚追究其责任,甚至是以民事纠纷处理。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决定了其从来就不是仅为解决个案而制定的。
    虐童案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却没有相关刑事法律能够予以规制,法学界有部分人大力主张虐童入刑,其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扩大虐待罪适用主体范围,突破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限制,将一般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也纳入虐待罪侵害对象中。
    另一种是将虐待儿童罪单独定罪,以求对于所有的虐待儿童犯罪有一个针对性的法律规制。
    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
    家庭问题研究人士表示,很多家长对一些虐待行为习以为常。
    “我国原则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法规很多,比如宪法、刑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大多是倡导性的,不具可操作性,不足以保护儿童‘免遭伤害’。”上海律师富敏荣指出,法律规定的虐待仅限于一些严重的暴力行为产生的身心伤害,非亲属间的虐待行为也没有囊括在内。
    “从虐童行为本身的内涵看,它其实包括了所有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一套可落实的司法程序。儿童是没有社会化的群体,依赖性非常强,一旦受害,没有独立表达诉求的能力。儿童有什么样的诉求,向谁起诉,谁来控诉,谁来负责,都没有相关规定。”富敏荣说。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表示,不可操作性首先是现有法律对“什么是虐待儿童”定性不清,以致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也不认为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属于虐待。
    法学专家认为,“虐童”的定义其实很宽泛。除了身体虐待外,儿童营养不良、缺乏适当的住所、照顾和监督不够、忽视儿童的基本医疗照顾、使儿童失学、剥削儿童劳力或者工作过度、精神虐待与疏忽等等,都有可能涉嫌“虐童”。
    据记者了解,1981年,国际儿童福利联合会曾对“虐童”作出如下分类:家庭成员忽视或虐待儿童;有关机构忽视或虐待儿童;家庭以外的剥削;其他虐待方式。其中,家庭成员忽视或虐待又分为躯体虐待、忽视、性虐待和心理情感虐待。
    受虐儿童亟需法律保护[/page]
    一项网络调查显示,95.6%网民支持在刑法中增设“虐童罪”,以刑罚方式震慑、惩戒施暴者。
    对此,上海律师富律师认为,虐童行为入刑,是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或者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行为予以定罪,这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未成年人的比例约占总人口四分之一,城镇居民又多是独生子女,避免虐待事关儿童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无论从家长的期待还是国家的未来角度,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都应该优于成人,实行‘特殊人群、特殊保护’”。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所长杨某在一份《关于社会工作视野下的儿童福利政策思考》报告中指出,由于传统文化将孩子养育看作是家庭的私务事,我国尚未建立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体系和完备的儿童服务体系去应对儿童虐待问题。现实中,每当出现类似问题时,政府有关部门与司法部门往往只能从思想上教育父母,而无法启动司法程序依法剥夺并转移不适格父母的监护权。
    对此,杨某认为,传统看护照顾孤残儿童、流浪儿童的儿童照顾体系已经难以适应和满足当前社会发展要求。儿童福利政策服务对象的范围需要适度扩大,最重要的是将对象从孤儿扩大到包括被遗弃儿童、被虐待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在内的所有身处困境的儿童。因此,制定上海儿童虐待评估标准,建立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制度非常必要。
    他建议,可以由安置帮教部门牵头,制定并实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临时监护办法;拓展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的功能;建立专门的儿童照顾机构,妥善安置长期不能从家庭中得到照顾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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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