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
释义 | 【案情】 位于上海市贵州路101号的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房屋产权属于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该局明确授权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行使产权人的全部权利。六合路商业大楼位于上海市第一百货东侧,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西侧。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六合路商业大楼,并发包给上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工程于1995年开工。 1996年初,上海市职业技术学校房屋出现开裂、倾斜、变形等损害事项,为检查房屋完损状况和分析原因,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和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6月共同委托上海市房地产科学院下属的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房屋进行检测,该检测报告表明,六合路商业大楼的施工是造成商业职业技术学校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报告认为,房屋处于安全状态,无结构危险,可采取修复加固方案。经计算,加固工程需要人民币34.9264万元。双方对赔偿费问题协商不成,引起纠纷。 【问题】 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应否对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财产所有权的侵害问题。 侵害财产所有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侵害客体的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侵占财产和损害财产。侵占财产是对他人所有财产的非法侵占,毁坏财产是对他人财产进行毁损。这两种侵权方式都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侵害财产所有权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主观上的过错、损害事实与不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商业职业技术学校的房屋所有权遭受了损害,该损害事实是客观的,该损害事实是由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在施工行为中造成的,因此,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侵犯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责任,赔偿商业职业技术学校加固房屋所需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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