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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消权行使中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释义 可撤消法律行为是指由于相对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的法律行为。对于可撤消的法律行为,在当事人选择行使撤消权之后,一般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该法律行为撤消之前,往往会有第三人的介入,也就
    
可撤消法律行为是指由于相对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的法律行为。对于可撤消的法律行为,在当事人选择行使撤消权之后,一般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该法律行为撤消之前,往往会有第三人的介入,也就是说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在该法律行为的基础上和第三人形成另一层法律关系,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被撤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往往会产生无效返还的请求权,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连锁反应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分析撤消权行使中对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时候首先要明白可撤消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以及和无效法律行为加以区分。

一、可撤消法律行为的内涵以及与无效法律行为的区分:

首先,法律后果不同:可撤消法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消之前,其效果可以对抗除撤消权人以外的任何人;正因为如此,才有可能和第三人再发生另外的法律行为;如果撤消权人行使撤消权,效力原则上可以追溯到行为开始之时,即自行为开始之日起无效,但法律行为为继续性合同时,撤消裁判仅对将来无效。而无效法律行为从开始到结束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主张权利人不同。可撤消法律行为的撤消,应由有撤消权人进行。而且可撤消法律行为效力的消灭以撤消行为为条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宣告无效。而无效法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其无效系当然无效,法律或仲裁机构裁判与否与其效力无联系。

最后,效力消灭时间不同。可撤消法律行为的撤消权的行使在时间上有一年的除斥时间的限制。而无效法律行为则不存在这种情况。

综上所述,只有在非继续性法律行为中,或者说继续性法律行为撤消之前的法律效果中才牵扯到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如果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则会因为法律行为无法而自始无效,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也就不能得到保护。

二、可撤消法律行为的类型,以及那些可撤消法律行为能够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

首先是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中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事实存在根本性的背离,并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发生重大的错误认识。

其次是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指在有偿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经验不足,实施行为的后果对另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显失公平系着眼于实施法律行为的后果,只注重对客观因素的考察。

再次是乘人之危的法律行为。是指乘对方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紧迫需要,迫使表意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作出接受不利条件的意思表示。

最后是欺诈,胁迫并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为欺诈胁迫或者是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因此而做出的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外在表示,从而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行为。

律师认为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是因为一方的错误或者说是过失而产生的可撤消的法律行为,如果在该法律行为的基础上产生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则可以具体分析对第三人的保护。乘人之危或因为欺诈、胁迫等手段产生的可撤消法律行为第三人的利益一般不必分析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因为,上述原因产生的可撤消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都存在明显的故意违法情节,并且双方都知道该法律行为存在重大瑕疵,而不象重大误解一样只是一方知道该法律行为存在瑕疵,如果在此法律行为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则是可撤消法律行为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所为,因此该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应当另行起诉处理,而不应该在行使可撤消权的基础上来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

三、对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分析

律师认为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的可撤消的法律行为,可选择撤消或选择无效是一般的原则,该一般原则之下,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对于行使撤消权之后对第三人的的保护应对第三人进行恶意和善意之分:

对于恶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应当予以保护。所谓的恶意第三人就是明知该法律行为是可撤消的法律行为还与其中的一方当时人以该法律关系为基础发生另一层法律关系。

对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当予以保护。所谓的善意第三人是不知道前一层法律关系存在有可撤消情形,之后与其中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上一层法律关系为基础发生另一层法律关系。

也就是说,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撤消权人在撤消法律行为之后对其的返还请求权给予一定的限制,但是为了使撤消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善意第三人应当补全相应的差额。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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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