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婚同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形成事实婚姻的非婚同居。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属于事实婚姻的,需要到法院起诉离婚。 (2)未形成事实婚姻的非婚同居 对于未形成事实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为不合法。此时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则法律不会像保护正常结婚的夫妻一样保护未婚同居者的利益。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