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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的处理原则
释义
    拆迁纠纷是指在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条件、拆迁的过渡期限等不满意,或拆迁人进行非法拆迁而发生的纠纷。接下来由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的处理原则。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的处理原则
    (一)标的物有争议时不予处理原则
    实践中,由于该类案件所涉及的标的额较大,既包括拆迁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安置房屋等不动产,也包括以货币形式体现的补偿利益,当事人在与相关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安置对象中的部分人或唯恐其他人独占拆迁利益,或急于分割拆迁利益,在安置标的物有争议时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拆迁利益。实践中常见情形主要包括:
    1、标的物不确定。宅基地房屋拆迁后,安置面积已确定但安置房尚未交付,权益人内部之间要求分割利益,如果仅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了补偿安置面积,而房屋尚在建造之中,权益人要求分割份额的,以不予支持为妥。因为被拆迁安置人实际取得的房屋面积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房屋面积可能不一致,如果分割了安置面积份额,后续可能还会产生有关房屋溢价款支付、实际超出面积的分割等纠纷。
    2、标的物权属不明。实践中,宅基地房屋共有权人曾经就房屋权利归属问题签订过书面协议,但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双方之间书面协议确定的权利归属不一致。在房屋被拆迁后,当事人请求分割宅基地补偿安置利益。由于拆迁利益的分割以拆迁前的房屋所有权已确定为前提,当事人主张分割拆迁利益的权属不明时,应先提起权利确认之诉,待权利确定后,法院才可对拆迁补偿利益予以分割。
    3、标的物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分割纠纷大多与继承、析产纠纷交织在一起。当部分继承人与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后,一部分继承人提起继承、析产诉讼,另一部分继承人提起请求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诉讼时,案件审理的先后顺序应区别对待。如果审理继承、析产诉讼的前提条件是要先确认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则先审理请求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效力纠纷的诉讼,再审理继承、析产诉讼,反之亦然。
    (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重复享受原则
    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分割案件中,往往出现部分当事人因继承、婚姻关系等原因在多处享有宅基地房屋权利的情况。若多处宅基地房屋同时遇拆迁,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所产生的拆迁利益,当事人不应重复享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立法限制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数量的初衷是减少耕地占用,保护现有耕地。
    现实中,农民通过申请获得宅基地是比较常见的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农民取得宅基地的方式还包括:
    (1)对宅基地房屋进行买卖或行使抵押权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因结婚而共同占有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3)因继承房屋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等。上述取得宅基地的方式又都隐含着权利人获得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能。从法律层面上讲,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已经拥有宅基地的权利人不予批准新的宅基地,也可以对申领了新的宅基地却不退还原宅基地的权利人予以一定程度的制约或处罚,但不能剥夺公民通过合法渠道继受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法官应在充分查明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拆迁利益的分割区别对待:作为原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之一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出嫁女,若因结婚、离婚等原因,在新集体经济组织中又重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则不应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权及相关补偿利益。若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中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则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安置利益的相应份额;因继承而取得的宅基地房屋遇拆迁的,继承人应享有宅基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但户口系城镇户口的继承人原则上只能继承房屋补偿利益。
    (三)房地拆迁利益分开计算、独立分割原则
    房屋一旦建成,土地与房屋便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房地一体”是客观事实,因此就有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观点。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有可能会随着户口迁移等因素而发生变化,若在处理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分割纠纷案件中一味坚持传统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观念,会面临很多无法解释的困境。譬如,甲原系农村户口,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并建得房屋2间,后甲户籍迁为城镇户口,按照法律规定,甲不应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甲对其原来建造的房屋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按照“房地一体”的观点,会出现两种推演结果:一是因甲享有房屋所有权,地随房走,故甲应当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二是因甲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房随地走,故甲不应当继续享有房屋所有权。显然,依照“房地一体”得出的这两种结果与现行法律的规定不相容。
    为拆迁利益分割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法律上的方便,我们不妨对这种客观上不可分离的事实作出法律上的拟制分离,即从法律层面,对宅基地与房屋进行分别处理和对待,对拆迁利益的补偿对象作类型化分析;对宅基地的申领作过贡献的人(立基人)属于宅基地拆迁利益的享受者,对房屋的建造作过贡献的人(房屋权利人)属于房屋拆迁利益的享受者,二者并行不悖,互不干扰,避免产生逻辑解释的死角,在处理房屋拆迁利益分割案件时,起到条理清晰、泾渭分明之效果。
    房地拆迁利益分开计算、独立分割的原因还在于,我国农村的宅基地房屋很多来源于祖传翻建。祖传翻建的宅基地很多要追溯到上个世纪四、五十年代,而那个年代的宅基地立基人大多已经去世,立基人的继承人后来重建、翻建、扩建房屋,兄弟姐妹较多的家庭关系复杂、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身份情况、房屋建造的出资情况、房屋建造人的户籍情况等都在不断发生变化。如果不就房屋补偿利益和宅基地补偿利益作分别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割很容易产生失衡;如果仅因当初宅基地使用权人户籍发生变化而不考虑其对房屋建造的出资因素就剥夺其对房屋补偿利益的分割权利,亦属不妥。
    (四)安置对象享受相应拆迁利益原则
    实践中,拆迁人对动拆迁补偿安置人员的核定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动迁单位与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名单。二是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并无相关条款,但动拆迁单位在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
    因“安置”的本源意思,是出于对被拆迁人“居者有其屋”的保障,即便安置对象对被拆迁房屋无任何财产(对建造房屋有出资)或身份(系房屋的立基人)上的贡献,与被拆迁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也无任何关联,只要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中将其列为安置对象(例如既非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对建房亦无贡献的媳或婿,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抑或户口也不在该宅基地房屋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仍将其作为补偿安置对象),从保障安置对象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角度考虑,法院在分割被拆迁安置人员内部之间利益时,应对拆迁协议中该类安置对象的利益予以充分保护。至于安置对象可分拆迁利益的多寡,法官可综合考虑共同居住年限、结婚时间长短、对拆迁利益贡献大小等多种因素予以裁量。
    值得一提的是,安置对象属于拆迁安置协议确定的范围,该协议属于民法上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契约关系。相对于被拆迁人之间主张分割拆迁利益的内部关系而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外部关系,拆迁人根据现有的拆迁政策将谁列为安置对象并不必然意味着安置对象就完全享有拆迁协议确定的权利份额,因为安置对象可能既非宅基地的立基人,也非农村房屋权利人。于此情形下,安置对象若享受与其他权利人同等的利益,显然亦有失公允。在利益失衡的情况下,可由法官结合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五)利益平衡原则
    审理宅基地动拆迁利益分割案件,是一项复杂的、以法律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历史沿革、政策、经济、文化、心理、社会发展等多种因素的利益分配过程。当事人之间利益分割一旦失衡,很可能就会引发诸多问题,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利益平衡是处理好该类案件的基本原则。法官可以通过对利益本身的大小以及双方承受不利益的能力大小的对比,运用价值比较的方法来解释和适用法律,平衡双方利益关系。
    法官在面对具体个案中的多元价值冲突时,需通过个案利益平衡的原则努力实现个案的实质正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亲情和利益,平衡双方当事人地位优劣,从而确定利益分配及责任承担的比例,以使个案的解决能够兼顾各方的利益。同时,要体现对生存权等特定利益的优先保护(如对安置对象权利的保护)及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
    因该类案件不仅涉及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以及土地管理法等行政法律,而且涉及地方性政策和相关的非法律性文件,法律性、政策性极强,法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正确处理法律和政策的关系,适用法律时兼顾法律和政策。很多案件中,法官的调查水平和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收集能力可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最终裁决;熟练地掌握、运用拆迁法规,把握好政策尺度,是做好案件调处工作的关键所在。法官要善于将法律适用与政策执行结合起来,善于充分运用多种方式,多管齐下解决纠纷。
    二、怎样有效防范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
    1.坚持动拆迁政策的公开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在房屋拆迁中,动迁方必须做到办事制度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安置房源公开和动迁纪律公开。这样,就可以防止因操作不规范、政策不透明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同时也可以提高居民对拆迁政策的认识,遏制拆迁工作中个别人漫天要价,坚持不合理要求的现象。
    2.要加强对动迁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由于动迁政策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且动迁工作牵涉到被拆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动迁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动迁法规,掌握政策。对动迁人员要制定考核后持证上岗制度,做到依法拆迁。
    3.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房屋拆迁工作。坚持两手都要抓。房屋拆迁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它带有一定的政府行为色彩。所以在拆迁中,一方面要督促动迁方充分考虑拆迁户利益,宣传拆迁政策要耐心,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多为拆迁户解决实际困难,使拆迁工作能够得到绝大部分拆迁户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要支持动迁方,对那些漫天要价、拒不搬迁的“钉子户”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
    4.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监督和司法监督职能作用。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保障拆迁工作公正、公平。对拆迁中的不规范行为及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司法部门在审理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件时,应及时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以上便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的处理原则以及防范对策。拆迁纠纷案件一部分原告为共同诉讼及集团诉讼,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引起当事人上访、闹事等暴力事件的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必须谨慎对待拆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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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2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