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校车驾驶人须重新审查 |
释义 | 校车驾驶人本月底前须重新审查 记者昨日从市教育局获悉,为确保新学期校车运行安全,市公安交警局和市教育局近日下发通知,规定全市校车驾驶人必须在8月31日前,到市公安交警局车管所及下属各分所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驾驶校车。 据介绍,市公安交警局车管所对审查合格的校车驾驶人,将在《深圳市校车驾驶人审查表》注明“合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审查不合格的将注销校车驾驶人证。记者了解到,核查项目特别要求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市教育局强调,开学前教育部门将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对校车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校车检查《深圳市校车许可证》,对校车驾驶人检查《深圳市校车驾驶人证》、《深圳市校车驾驶人审查表》,三者齐全校车方可上路行驶。从2012年9月1日起,无《深圳市校车驾驶人审查表》的驾驶人将视为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资格条件,不得继续驾驶校车。 江苏:未获校车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校车属违法 为加强源头管理,江苏各级交巡警部门配合教育行政、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营校车进行一次了全面排查摸底,并要求今年7月5日前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运营手续、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校车驾驶资格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并经批准的,由本级公安交巡警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将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同时规定在牌照核发时,认真检查车辆座位数和核载人数、校车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配备以及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等情况。 同时,交警部门严查超员、超速、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等违法行为。 江苏省政府为了进一步保障校车安全,今年推出“政府购买服务、家长合理分担,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校车运作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办校车安全责任险,切实保障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交通事故相关的知识,欢迎您访问法律网法律咨询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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