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售房屋委托协议须知 |
释义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对出售委托人进行告知,并共同遵守。 1、委托人为出售房屋的需要,委托受托人提供房屋出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寻找承购人;协助委托人与承购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代理委托人与承购人签订出售合同的经纪服务。 2、委托人应向受托人全面、详细说明房屋出售所必需的房屋情况,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资料;委托人应对其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期限自委托人与承购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止。 4、委托人要求该房屋的出售价,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不应高于广告价,但实际成交售价均属委托人所有。 5、委托事宜经受托人的服务达成房屋买卖交易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佣金。 1) 佣金支付标准按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的成交总价的1%(大写百分之壹)计付佣金。 2 )佣金的支付时间,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支付。 6、违约责任 1)、委托人故意提供虚假房屋情况和资料的,受托人有权解除委托,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内自行与经受托人介绍的承购人达成交易的,应按照约定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双倍佣金。 3)、受托人有隐瞒、虚构信息或恶意串通等影响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委托人除有权解除委托,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变更与解除 1)在委托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委托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条款;无需签订补充条款的,应将变更事项简记于附注栏内。 2)委托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受托人有与其执业身份不相称的行为且将影响委托人利益的,可于委托期间,书面通知受托人解除委托。 3)受托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且足以影响交易安全的,可于交易前,书面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已收费用不予退还,并可依法追偿约定的或已发生的费用。 编辑推荐: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 委托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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