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生效的时间如何确定 |
释义 | 一、判决生效的时间如何确定 通常情况下,自判决书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数至第十日为上诉期,第十一日为判决书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为节假日,将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作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为判决书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判决书生效后不服怎么办 判决书生效后不服的办法是提出申诉。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就决定了当事人不服有效的刑事判决依法享有申诉权。这种申诉属于诉讼申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三、生效判决书的效力 生效判决书的效力,对人具有拘束力,对物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对人具有拘束力,是指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具有约束某一个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效力。该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双方当事人,法院以及社会都会受到拘束,即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必须对生效的判决给予应有的认可和尊重。对物的确定力,指生效的判决书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物进行了定论后,双方当事人不能对该物进行争执不休,法院也不得随意改变物的归属,且双方当事人在没有新的证据或事实的基础上提起诉讼或者上诉。对物的执行力,指当事人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书,申请人民法院对物进行强制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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