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在女方哺乳期内(准确表述应当是: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申请的除外。但与此同时,第31条规定,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适当处理的,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具体四种情况如下: 1、女方提出离婚并与男方协商一致; 2、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并与之协商一致; 3、女方在此期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男方在女方哺乳期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其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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