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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除斥期间
释义
    对于什么是除斥期间这一问题学界也有不同认识。
    一是认为除斥期间"乃权利预定存续之期间。"我国学者多持这种观点。
    二是认为除斥期间是一种适用于形成权,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一种期间。
    这种观点将用益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的预定存续期间排除在除斥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更具可比性。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除斥期间是"学名",各国立法均未见适用,但都有此内容的规定。我国法律,如撤销、变更民事行为期间。权利人在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的,期间届满,其权利消灭。法律规定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即使行使权利,稳定法律关系及维护法律秩序。我国也确立了除斥期间制度。在《合同法》、《民通意见》的有关条款中,就法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等具体形成权,规定应受除斥期间限制。
    除斥期间的主要特点在于:
    第一、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除斥期间都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可能是当事人约定的。
    第二、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在该期限内权利才能存在。法律规定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即使行使权利。如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权利将会丧失。
    第三、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形成权。因为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的意志而发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期限的限制对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有一定的关联。因此,法律一般以除斥期间对之加以限制,从而在较短时间内消灭该形成权。
    第四、除斥期间届满后,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来确定该期间届满的效果。由于除斥期间作为形成权的存续期间,其完成的法律后果就是使形成权绝对、当然、确定地消灭。
    所以在一方主张形成权以后,不论另一方是否就此种权利的存在提出了抗辩,法院都应当对该权利存在与否加以审查,这就必然涉及该权利是否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的问题。
    除斥期间的制度价值在于:
    1、促使表意人及时纠正意思表示的瑕疵。如依《合同法》第54、5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受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及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2、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行为标的的显失公平。
    3、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及时确定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队效力未定的合同意义追认。
    4、促使民事行为人因不利于自己的事情发生时及时行使救济权。依《合同法》第74、75条规定,债权人享有债权保全撤销权,该权力的行使期限为一年。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民法对许多形成权设有预定期间限制。除斥期间既然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那么期间届满,必然发生形成权的绝对、当然、确定地消灭的法律效力。这种结果无需当事人主张表自动发生,使适用法律的当然结果。由于这是一种无选择的自动效果,当事人对除斥期间利益只能被动承受,因此也不存在所谓期间利益之抛弃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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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3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