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赔偿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 |
释义 | 当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受到损害,除应当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害以外,对其本人或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应以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抚慰金赔偿制度既包括精神性人格权受侵害的救济,也包括物质性人格权受侵害的救济,同时也包括身份权受侵害的救济。那么,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应如何赔偿? 婚姻法第46条没有规定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方,而侵害配偶权的责任主体首先应当是与受害者配偶通奸的“第三者”;而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侵害配偶权制度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之间,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不等于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侵害贞操权一样,侵害配偶权也只能适用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法是进行保护。 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编辑推荐: 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和其特点 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和其特点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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