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斗殴的危害性 |
释义 | 一、聚众斗殴的危害性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双方中只要一方达到三人以上,有互殴的故意或是双方在事情进展中产生了互殴的故意都是可以按照该罪来处罚的,所以一定要注意在人多的时候,控制好心情,不得随意起冲突,否则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的实例确不在少数,而该罪的伤害的结果,也不像故意伤害罪中伤害的结果要求达到轻伤以上,否则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该罪只要有互殴的故意,其中有一人构成轻微伤的结果也完全可以定聚众斗殴罪来处罚,故要引起大家足够的关注,在人数较多的时候或是公众场合一定要谨言慎行,切不可因法律知识淡薄,引来牢狱之困。 二、聚众斗殴罪主观方面是什么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三、济南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超过20人,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聚众斗殴的被告人一方人数达到5人不满10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达到10人不满20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聚众斗殴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造成伤害后果的,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造成交通堵塞、社会秩序(非严重性)混乱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聚众斗殴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聚众斗殴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聚众斗殴的危害性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可知,聚众斗殴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公共秩序的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会有大量人员伤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法律网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