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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温州法院打击假破产案(四)
释义
    破产企业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破产企业对既存债务提供额外担保的行为,符合可撤销的条件。
    【基本案情】
    瑞安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依法裁定受理债务人瑞安市某某漆包线厂(以下简称某某厂)破产清算一案。2011年7月8日,某某厂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以下简称瑞安建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2013年3月12日,某某厂和瑞安建行协商将上述抵押物的价值从原来的715万元提高到 1800万元,同时双方签订最高抵押金额为1085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将此前已经发生的二笔贷款、三笔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转入此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而后于2013年3月14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自登记之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为此,某某厂管理人要求依法撤销瑞安建行与某某厂于 2013年3月12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3月12日设立的抵押系某某厂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其后果直接造成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公平受偿,且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依法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瑞安建行与某某厂于2013年3月12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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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4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