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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货物运输损害赔偿有哪些注意事项?
释义   一、货物运输损害赔偿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要确认货物损害坏事实、时间、价值等。
    (二)看是否有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货物明细,如有,看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等的约定,有约定则依据约定赔偿;如无,则托运人需要另行举证证明托运事实及货物价值,以及注意托运单中或背面是否有托运合同、最高赔付约定及是否签字认可。
    (三)看是否由保险公司承保,有则走保险理赔。
    (四)一般商业货运公司与邮政货运有区别,邮政法规定了邮政最高赔付标准,但一般商业货运虽说有的在托运合同中约定了最高赔付标准,但适用的主要是合同法,在如托运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托运货物价值及远远大于最高赔付标准时,则可主张实际损失价值。依据司法实践,不乏得到法院支持案例。
    (五)如是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托运,则需注意货物风险转移时间,运费的承担主体等。
    (六)建议托运人托运贵重物品或价高物品,尽量投保,并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物流公司托运,并一定注意办理好托运手续及保留相应凭证,一旦发生货物丢失或损坏,及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以尽可能避免损失或减少风险。
    由此可见,贸易公司在委托物流公司进行货物运输的时候,要认真签署运输协议,这是以后索赔的依据。当货物在运输过程受到损害时,要依照合同违约条款处理,要求保险公司介入,并向物流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协商不成的,还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了解这些汽车运输损害如何赔偿的知识,对于今后维权非常有帮助。
    二、提混损害赔偿的提出有哪些条件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也就是说,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只有因为过错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依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此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基于此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不予支持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方
    在实践中,有些人认为履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还应包括“第三人”或者仅指“第三人”,当然,这种理解都是错误的,是违背立法本意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立法和司法状况都不完备的情况下,把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圈定的过大,就不利于我们查清事实,明辨是非,也就不利于审理工作的进行。因此,我们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越法”行事。以免影响自己权利的行使。
    (三)离婚损害赔偿要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
    对于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时间,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不同地位,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该项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当然,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经告知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以后其也丧失了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赔偿的权利。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起诉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起诉程序有: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二)立案审查
    (三)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四)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五)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货物运输损害赔偿有哪些注意事项?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货物运输损害赔偿有哪些注意事项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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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0:3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