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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完后是否可以再上诉?
释义
    所有用人单位,不管何种性质(国有或私营),无论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应当为劳动者缴纳五种社会保险,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凡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其中失业保险是不能补缴的,但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该项赔偿是双倍的。如果工作满三年,失业保险赔偿金可达1万元以上。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咨询:我与公司(有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备案)劳动加班争议,但本人未曾与公司签不定时工作合同或协议,实际上我上班是早8晚5,下午5点后上班的时间公司没给我记加班,6天制,没补休。工资制为:底薪+计件工资(提成)+每上班一天25元餐费补助,在仲裁、一审和二审时都认定我的加班时间每月超过40小时,多的有84小时。但都以我工资底薪+计件工资+餐费补助总数大于底薪+以底薪为基数折算出的加班工资,且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被驳回请求。奇怪的是,仲裁和一审都认定是标准工时制,二审就变成认定我的工作制为计件工资制了?工资条明细栏,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为0,但我和企业提交的这一证据工资条双方都是认定的。这是不是企业的责任?在仲裁时,企业不同意庭解,在1个月后仲裁员电话问我要多少钱?二审时庭审完后,法官叫我回避一下,不知他跟企业说了些什么?我有证人出庭作证,但还是这结果,有点憋屈!如果能再上诉,如有律师有把握再打,如得改判我可以把请求的将近两万的加班工资作为奖励全部给律师!决不失言,这件事实在让人郁闷得很。
    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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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8: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