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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
释义
    《公务员法》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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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5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