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例:出卖公司商业秘密被判刑 |
释义 | ![]() 【基本案情】 赵X与柳州某公司签订《软件技术开发协议及合同,约定赵X根据某公司要求,在原有软件基础上开发完善产品,项目的知识产权和版权归某公司所有,赵X有义务保护该公司的知识产权,未经某公司同意不得将项目内容(源代码、设计思想、各种文档及产品等)泄露给第三方,否则追究法律责任。随后,某公司按约定向赵X支付启动资金。时任某公司软件产品销售及技术维护人员的王x协助赵X工作(王x因欲另立公司,销售同类产品,被某公司开除)。某公司在项目开发完毕后发现有一家北京某公司软件功能模块、包括界面还有这些程序软件跟他们的一样,但价格却便宜得很。某公司向警方报案。警方调查了北京某公司,在公司的股东中,警方发现了赵X、王x的名字。于是警方到北京某公司搜查,一共扣押了三台笔计本电脑和八块计算机硬盘,并调取了公司销售软件的财务资料。 警方委托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北京某公司的软件产品与某公司的软件产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鉴定,最终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赵X、王x被依法执行逮捕。一审被判刑。 【法院判决】 附一审判决(部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他人的商业秘密,被告人王x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仍与赵X使用并销售,后果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公诉机关关于杰XX公司的“XX”与某公司的“XX”两者实质相似,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指控,因无鉴定结论,且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认定。被告人赵X及其辩护人提出关于“XX”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4日起至2009年2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x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18日起至2008年8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柳州市公安局冻结在中国银行北京上地支行的北京杰XX公司帐户的人民币336682.86元,责令退赔给柳州市某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 书记员:XX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 ![]() 提醒: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1、客观要件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3、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4、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出卖公司机密判刑几年”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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