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买卖过户费谁出 |
释义 | 一、房产买卖过户费谁出 房产买卖过户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过户费是分成两部分的,一部分由卖方支付,另一部分由买方支付,具体规定如下: 1.卖方税费: (1)个人所得税; (2)交易服务费; (3)交易印花税; (4)土地出让金。 2.买方税费:包括交易服务费、交易印花税、产权转移登记费。 二、房产买卖过户流程 1.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需就房产的位置、产权状态、成交价格等进行协商,并签署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 2.接受审查:买卖双方需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该部门将对相关的证件和产权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 3.立契过户:经过审查后,买卖双方需在特定的文件上签字盖章,随后持有这些文件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4.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买卖双方需到指定的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从而获得新的房产证。 5.交纳相关税费:具体的税费组成可能因房屋的性质而异,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税费构成有所不同。 6.银行贷款:若买家需要贷款购房,则需与银行合作,完成贷款的审批过程,并在银行陪同下办理他项权利证。 ![]() 三、房产买卖过户注意事项 1.查看产权是否可靠; 2.审查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真实性; 3.注意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4.了解房屋建筑面积。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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