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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涉外婚姻登记手续
释义
    导读: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应当符合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一.结婚登记条件
    (一)、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二)、结婚年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三)、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5*3.8cm)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四)、提交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认可的、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书》;登记前必须到正规医院进行一次婚前体检,接受医生的婚前指导。这是迈向优生的第一步,也是给自己一次全面系统的健康检查,有益无害。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一)、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双方当事人用黑墨水钢笔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不得冒名顶替或单方代理。
    1、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垂直的血缘关系,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由自己向上推算,当事人双方源于相同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兄妹之间、表(堂)兄妹之间、叔叔与侄女之间。)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和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两种情形。)。
    如果当事人有上述不予结婚登记情形或者不具备办理登记的条件,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作出虚假声明、由他人冒名顶替或单方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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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