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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格式条款并非霸王条款
释义
    一些行业普遍适用的格式条款成为吸引社会舆论的热点问题。由于普遍使用格式条款的电信、房地产/物业、保险、电力、教育、医疗、银行、铁路、交通和超市等十大行业,社会公众反映存在严重的“霸王现象”而被列入“霸王行业”。
    格式条款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用语,我国《合同法》将其定义为,“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国际上大多称其为“标准条款”或者“合同的标准化”。格式条款不仅是我国立法,也是很多国家的民商立法所明确确认和规范的合同模式,各国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形式是不尽相同的,英国、德国和我国香港地区订立单行法,意大利将其列入《民法典》之中,我国台湾地区在《消费者保护法》中加以规定,我国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条文则出现于现行的《合同法》。
    出现于19世纪西方工业革命时期的格式合同,“完全系为配合快速变迁的经济社会,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率,所形成的交易条件标准格式化的合同”。以欧洲各国为例,有着悠久历史的英国贸易中形成了很多贸易规则,许多行业商会便制订了适合于本行业的标准买卖合同。标准合同的概念在法国已有百年之久,虽然理论上对这一合同类型的界定一直争论不休,但是,法国学者一般认为“现代社会中,标准合同的大量出现,是值得注意的一种趋势”。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出于简化订约程序,加快商品交换速度的需要,某些行业经过不断摸索形成了商业惯例,采取格式化的合同条款固定双方的商品交换关系。因此,格式条款虽然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然而,它却是市场经济进步的表现。世界范围内的某些行业,尤其是大规模、高科技产品交易或者专业经营行业,例如保险市场历经长期的经营实践,经过不断的摸索和筛选,形成了采取格式条款的行业惯例。以中国加入WTO为标志,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成为国际市场的组成部分,按照国际惯例在相应的行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中适用格式条款恰恰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具体表现。
    能否正确适用格式条款的前提,取决于是否全面认识采取格式条款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意义,又有消极作用。格式条款从总体角度看是积极的、进步的,虽然它是一方当事人事先拟订的,但是,法律对于表现为格式条款的合同从其拟订到履行仍然强调是以平等原则为基础。正基于此,经营者按照商事惯例而采取格式条款从事商品交换是为我国《合同法》所明文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合同模式,不应当与“霸王条款”同日而语。
    “霸王条款”往往与“垄断经营”直接相连的。商品经营者一方利用其所处的垄断地位或者经营上的优势而拟订出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条款,强迫处于弱势地位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不接受此种合同条款所给出的交易条件,从中牟取在正常交易条件下难以得到的不当利润。如果放任此类“霸王条款”的滥用,则破坏了商品交易双方应有的平等地位和公平交易条件,不仅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且必然危及现代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格式条款固有的缺陷。这集中表现在拟订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缺少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协商机制。因此不应当采取回避或者否认的态度,而是要切实贯彻《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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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