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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合同的纠纷类型
释义 一、保管合同的纠纷类型

保管合同的纠纷类型包括合同效力纠纷,即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有效;口头和书面合同纠纷;国内和涉外合同纠纷;有无名合同纠纷;标准和非标准合同纠纷;合同订立纠纷;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变更纠纷;合同转让纠纷;合同终止纠纷等。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

(一)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三)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四)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三、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一)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与“保管合同的纠纷类型”的有关法律知识。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合同的纠纷有诸多类型。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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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