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法第6章第42节 标题:审查起诉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释义: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决定以及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根据本法关于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起诉期间等规定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如果基本符合受理条件,只是某个项目不清楚、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欠缺的,应当告知原告予以补正。如果原告能够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逾期又不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这样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有点不同: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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