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设立需要登记吗 |
释义 | 留置权设立需要登记吗: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需登记 留置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a.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b.物权法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a.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b.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b.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 b.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c.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d.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之后,应视为抛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担保法第84条第1款、第2款规定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认定标准是留置物与债权来自于同一特定的合同关系。 (2)担保法解释第109条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担保法解释降低了担保法所规定的留置权牵连关系认定标准/牵连关系的构成已不限于债权和留置物来自于同一特定合同关系; (2)物权法第231条采取“同一法律关系”说: a.应指同一个法律关系/非同一种法律关系; b.应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种特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a.债务已届清偿期只是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非留置权实现条件[还需经过宽限期]; b.债权人故意拖延不交付留置物,以等待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不能取得留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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